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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时间:2017-12-03 17:44来源: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6部分:家具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l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Part 6:furniture
 
 
 
前言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如下几部分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 5296.2—1999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5296.3—1995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5296.5—199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
GB 5296.6—200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6部分:家具
本部分为GB5296的第6部分,本部分是根据GB 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的要求和我国家具行业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2004年10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实施过渡期为一年。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全国家具标准化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美克国际家具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东江、王征、余争荣、刘曜国、左佩兰、丁世和、任静、魏绵、吴杰。
 
 
   
 
 
 
 
 
 
 
 
 
 
 
消费品使用说明   6部分:家具
 
1   范围
GB 5269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基本要求
3.1  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3.2  家具名称必须反映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3.3  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适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型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及所需示图。详细内容见附录A。
3.4  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5  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P